施杰先生对第二届关于代孕峰会的看法
2017年12月8日,由四川省法制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主办的“代孕与道德和法律的理性思考”高峰论坛在成都市顺利召开。这是继去年首届论坛会议成功举办后,举办的第二届论坛会议。
三、立法构建思路:有限代孕的逐步开放
综观域外代孕立法例,有限承认其合法性是大势所趋。目前,美国有 26 个州允许代孕,19 个州不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并禁止有偿代孕行为,但并不反对自愿的代孕,可见,允许代孕的占据多数。英国的代孕立法经历了从禁止到有限开放的过程,目前英国也是允许无偿代孕,不允许有偿代孕。2005 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开会讨论了以积极有限放开代孕作为蓝本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明确了无偿代孕的合法性。这些地区立法经验对于我国代孕合法化有极大的启示意义。当下我国社会公众的态度也较宽容,对于代孕技术在我国当代的运用也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目前,全面开放代孕并不具有现实条件和可能性,应当借鉴已有经验逐步有限开放。具体初步构建如下:
1、代孕技术应作为医疗手段运用。代孕的适用对象为妻子因子宫缺陷或其他不适宜怀孕的身体状况不能自己孕育胎儿的夫妇。首先,代孕技术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衍生物。人工生殖技术不可直接干预人类生命的创造和发展,不应当对生命的严肃性和人的主体地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要实现代孕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契合,代孕技术应仅限于医疗上的应用,不能使之成为一般的生育模式。
2、代孕只对合法夫妇开放。由于同性恋婚姻在我国尚未被普遍的社会伦理观念所接受,也不被法律承认,单亲家庭在子女利益保护上也具有不确定性,同性伴侣和单身人士的生育权实现问题尚无定论,因此代孕暂不适于向这类人群开放。
3、目前只适宜开放妊娠代孕,传统代孕暂时应予禁止。 传统代孕中,代孕母是代孕子女唯一合法的母亲,不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引入了“其他人”,改变了传统稳定的家庭结构,还会引发一系列抚养、探视、监护、继承等方面后续的法律纠纷,理论争议颇大。而妊娠代孕中,代孕子女与委托夫妇具备基因上的联系,代孕母的功能也比较单一,一些有关的争论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技术上的设计予以排除,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夫妇与代孕母双方的利益,减轻伦理、道德上的争议。
4、加快配套法律政策的出台与完善。代孕合法化之后,民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规定应当随之相应的作出回应与改动。以避免出现法律滞后带来的纠纷难以解决困境。
5、建立完善的有限代孕批准与监管机制 。代孕合法应当有法律规定的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管程序,以保障在代孕问题上的伦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比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对代孕活动进行监管, 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者违法的代孕行为,应当依法制止,保证代孕活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