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志勇教授关于“代孕与生育权”演讲
此次高峰论坛有众多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今天神州中泰国际医疗公司的小编就为大家一一解读诸位专家的演讲报告。
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在此解教授讲述了一个案例,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人工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民事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激起法律界的广泛争鸣。该案是由于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新型法律纠纷,因无明确法律依据,且相关学理也不成熟,故而尽管法院最终以死者的继承人享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结案,但人工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无定论。放眼世界,人工冷冻胚胎是各国普遍面临的法律与伦理疑难问题,是现代科技发展给人类社会秩序带来的共同挑战。一审判决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二审判决: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神州中泰代孕咨询公司就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说,认为冷冻胚胎既非人也非物,而是介于中间的中间体。
支持者:徐国栋、张善斌教授:冷冻胚胎具备发展成人的可能性,基于存在这种潜在的可能性,不能单纯的将其作为客体进行保护,应当给予冷冻胚胎应有的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毕竟仅存在发育成人的可能,尚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不能给予冷冻胚胎等同于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冷冻胚胎作为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而保护。
反对者:折中说定义模糊,中间状态概念之内涵和外延究竟为何以及其法律规则应当如何设计尚未明确。折中说可能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变动。过渡状态的存在导致传统民法中人与物之间界限不清,破坏法的稳定性。解教授最后提出,应该认定冷冻胚胎为 “伦理人”,具有限制的主体资格。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与物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其具有伦理性和人个性,具有比非生物体更高的道德地位,需要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中间体说”观点和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民法基本架构冲突现行法律支撑: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胚胎获得主体资格留下了空间。但是其因为其没有独立的人格,对其主体资格应当有所限制。
拟制的权利能力即以活体出生为前提,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的权利能力应该仅限于部分领域,如在赠与、继承、遗赠、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如《瑞士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胎儿,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法国、德国和日本立法也承认了胎儿在以上方面的权利能力。拟制的权利能力,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延伸,避免了法律之间的矛盾,保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即已出生。”